question-icon 公诉案件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

我涉及一个公诉案件,听说有不起诉的情况。我想知道公诉案件不起诉都有哪几种类型呢?这些类型具体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希望能了解清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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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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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诉案件不起诉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不起诉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就可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依然无法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人民检察院就不能强行起诉,而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之,不同类型的不起诉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公诉案件不起诉制度的体系,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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