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解除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我之前通过正规手续收养了一个孩子,现在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想和孩子解除收养关系。听说可以去公证处办理,不知道在公证处解除收养关系有没有法律效力,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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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多方面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有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公证处主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处本身并没有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力。也就是说,仅仅通过在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不能直接产生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如果要合法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只有经过法定的登记或判决程序,收养关系才能合法解除。所以,公证处解除收养关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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