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情况下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胁迫”的含义。胁迫指的是一方通过威胁、强迫等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某种行为。比如,以伤害对方人身安全、损害对方名誉或者破坏对方财产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在胁迫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存在明显区别。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无效,即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当事人去申请确认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受胁迫方如果不主动行使撤销权,合同会持续有效。只有当受胁迫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且经法定程序撤销后,该合同才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受李四胁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三在被胁迫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的申请,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胁迫事实,就会判决撤销合同,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视为自始无效。但要是张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那合同就会继续有效。 不过,行使撤销权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受胁迫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证据可以包括当时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而且,一旦超过了法定的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撤销权就会消灭,受胁迫方就不能再以受胁迫为由撤销合同了。 综上所述,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受胁迫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受胁迫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