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判断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就是对某项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人。比如说,张三把自己的车交给李四保管,李四没有经过张三的同意,就把车卖给了王五,这里的李四就是无处分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即便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合同也是有效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在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的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权利人是否认可这个合同。比如前面提到的李四卖车,如果张三事后同意了李四的卖车行为,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张三不同意,那么这个合同就可能无效。 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无处分权人可能需要返还从受让人那里取得的财产,并且可能要对受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涉及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