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务承担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把原本债务人的债务转移给其他人承担的一种合同。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承担人而言,一旦债务承担合同生效,承担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债务。这意味着承担人成为了新的债务人,要像原来的债务人一样,按时、足额地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承担人要遵循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等义务,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原债务人来说,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了原来的债务关系。这就好比原本欠别人钱的人,通过债务承担合同把债务转给了别人,那么他就不用再对这笔债务负责了。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和承担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以,不管是哪种债务承担,都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行。 再者,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债权人的权利和地位也会发生变化。在债务承担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向新的承担人主张权利。不过,债权人对原债务人的抗辩权等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承担人主张。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此外,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还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有关。一般来说,合同要成立并生效,需要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也就不产生相应的债务承担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 总之,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涉及到承担人、原债务人、债权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约束。在签订和履行债务承担合同的过程中,各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