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管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格式条款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格式条款和管辖协议。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写好,另一方基本只能照单全收的条款。管辖协议则是双方约定在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处理。 对于格式条款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管辖协议条款,或者对该条款进行说明,那么受损害方可以主张该管辖协议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里的“合理的方式”,一般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另外,即使格式条款的管辖协议被认定为合同内容,也不意味着就一定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管辖协议存在这些情形,那么该管辖协议就是无效的。比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将管辖法院约定在一个对对方极其不便的偏远地区,而自己所在地有更合适的法院,这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从而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有效的格式条款管辖协议,其约定的管辖法院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这一要求,那么该管辖协议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综合考虑提供方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协议是否存在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等无效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法院的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