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前妻去民政局办了离婚,当时签了离婚协议,协议上有民政局的盖章。现在我有点担心这个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以后会不会出问题,比如她反悔不认账之类的。所以想问问,经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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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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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它是一份民事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离婚协议经过民政局盖章,意味着该协议已经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它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经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通常有法律效力,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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