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


无权处分行为指的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对某样东西没有权利去卖、送或者做其他处置,却擅自进行了这些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典,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在符合一定情形时,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通俗来讲就是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其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交易价格要符合市场行情,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最后,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就要分情况来看。在合同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对于物权变动,由于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物权不会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东西还是原权利人的。 例如,甲将乙的手机卖给丙,如果丙不知道这手机是乙的,并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价款,甲也把手机交给了丙,那么丙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手机的所有权,乙只能找甲要求赔偿。但如果丙知道手机是乙的,或者支付的价格明显过低,那么乙就可以要求丙返还手机,因为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总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既要考虑合同的效力,也要考虑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