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换抵投按什么价格计算?
我在做企业税务相关工作,遇到了用货物进行交换、抵偿债务和对外投资的情况,不太清楚在计算增值税时应该按照什么价格来算,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计算依据,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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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相关业务中,“换抵投”指的是货物交换、抵偿债务和对外投资这三种行为。对于这三种行为计算增值税时的价格确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核定销售额的顺序和方法。 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是因为纳税人自身近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能够较好地反映市场行情和该货物的实际价值。例如,企业在过去一个月内多次销售同类型的产品,就可以取这些销售价格的平均值来计算“换抵投”业务的增值税。 其次,如果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那么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也就是参考同行业其他企业近期销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比如在某一行业中,其他企业销售类似商品的平均价格为每件100元,那么在计算相关业务的增值税时,就可以参考这个价格。 最后,若上述两种价格都无法获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这里的成本是指生产、制造或购进该货物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例如,企业生产一件产品的成本是80元,那么组成计税价格 = 80×(1 + 10%)= 88元,就以这个价格来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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