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申请再审吗,相关法律条文是怎样的?
我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想知道我有没有权利申请再审。要是可以申请的话,具体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条文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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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再审,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这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里的当事人就包括了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也就是说,受害者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是有权利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 不过,申请再审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只有当受害者的申诉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会决定重新审判。所以,受害者在申请再审时,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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