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具备哪些诉讼权利?

我是一起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对自己在这个案件里有什么权利不太清楚。比如我能不能知道案件进展、能不能要求赔偿、在法庭上有发言的权利吗等。想了解一下从案件开始到结束,我作为被害人都享有哪些具体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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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案件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依法享有一系列重要的诉讼权利。首先,在案件的立案阶段,被害人有报案和控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时,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同时,被害人有权了解鉴定意见,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且,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审理,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向被告人发问,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此外,被害人还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判决宣告后,如果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这些权利共同保障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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