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成本认识存在哪些观点及误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造价成本的认识有着不同的观点,同时也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工程造价成本的基本概念。工程造价成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涵盖了从项目策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所产生的费用。这其中包括了直接成本,如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费用;还有间接成本,像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成本的构成和计算方式做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判断工程造价成本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成本认识存在以下几种常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工程造价成本。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如果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计价标准等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执行。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以实际发生的成本来计算工程造价。这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复杂多变,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导致实际成本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工程造价成本,以体现公平原则。 然而,在认识工程造价成本时,也存在一些误区。其中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过度依赖定额标准。定额标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反映一定时期内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工程造价计算依据。但在实际工程中,不同的工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条件,如果仅仅按照定额标准来计算工程造价,可能会忽略工程的实际情况,导致成本计算不准确。 还有一个误区是忽视市场价格波动。建设工程的周期一般较长,在这个过程中,材料、人工等价格可能会发生较大的波动。如果在计算工程造价成本时,不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仍然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来计算,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另外,对工程变更的处理不当也是一个误区。工程变更在建设工程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往往会出现争议。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对工程变更的范围、费用计算等存在误解,导致在工程造价成本的确定上产生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识工程造价成本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发生的成本、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避免陷入常见的误区。只有这样,才能在工程纠纷案件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