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是否有权规定外嫁女一律没有征地拆迁补偿?
在探讨村集体是否有权规定外嫁女一律没有征地拆迁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外嫁女的概念。外嫁女通常指的是原本属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而外嫁他处的女性。而征地拆迁补偿,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就意味着,外嫁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应该因为婚姻状况而被剥夺征地拆迁补偿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判断外嫁女是否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般来说,判断外嫁女是否具有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户籍,若外嫁女的户籍仍保留在原村集体,这是认定其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生产生活情况,即外嫁女是否仍然在原村集体生产生活、是否依赖原村集体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如果外嫁女满足这些条件,那么她就具有原村集体的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拆迁补偿权益。
村集体规定外嫁女一律没有征地拆迁补偿,这种做法很可能是违法的。村集体虽然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来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但该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以所谓的“村规民约”来侵害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外嫁女遇到村集体剥夺其征地拆迁补偿权益的情况,可以先与村集体进行协商沟通,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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