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判决书范本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当涉及探望权纠纷并经过法院审理后,会产生探望权判决书。 一份完整的探望权判决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标题,一般为“[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这清晰地表明了该文书的性质和作出的主体。接下来是文书编号,它就像是这份判决书的“身份证号”,方便法院对案件进行管理和查询。 然后是当事人信息,这里会详细列出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在探望权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往往是离婚后孩子的父母双方。接着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部分。原告会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自己对于探望权的具体要求,比如每周探望孩子几次、每次探望的时长等。事实和理由则是阐述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请求,可能会提及之前双方在探望权问题上的沟通情况、孩子的生活现状等。 法院查明部分是判决书的重要内容之一。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例如,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等。这些事实对于判断如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非常关键。 法院认为部分体现了法院的判决依据和法律推理。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判。在探望权案件中,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这一法律规定,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最后是判决结果,这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部分。判决结果会明确具体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比如,判决原告每周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探望孩子,被告有协助的义务等。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通过以上对探望权判决书各个部分的介绍,希望能让你对探望权判决书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判决书可能会在表述和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结构和要素是相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