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有哪些基本理论问题?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不太清楚探望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比如探望权是怎么产生的,有什么限制条件,行使方式有哪些。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让我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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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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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产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父母离婚后,子女往往不能再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行使探望权,可以与子女保持情感上的联系和交流,满足子女对父母双方关爱的需求,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创伤。同时,这也有助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可以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探望,如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与子女见面、交谈等。逗留式探望则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接走,在一定时间内与子女共同生活,如带子女回家住几天等。具体的行使方式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探望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包括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嗜好、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情形。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探望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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