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居期间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另一半分居了,孩子跟着对方生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拦我。我想知道在分居期间,法律对于探视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有没有权利去看望孩子,对方有没有义务配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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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探视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分居期间,探视权是指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联系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亲子关系的维系,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法条表述是“离婚后”,但在分居期间,父母的亲权和抚养义务依然存在,参照该法条精神,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同样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能够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一致,那么按照约定执行即可。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某一天或者每个月的固定时间进行探视,地点可以选择在孩子居住的地方、公园等。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了争议,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强制执行的对象通常是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不是子女本身。同时,如果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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