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票据诈骗罪的几种常见行为方式。 首先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伪造的票据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人的名义所进行的票据签章和票据制作行为;变造的票据则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票据来骗取财物就构成了票据诈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票据诈骗的范畴。例如,有人用一张伪造的支票到商场购物,骗取了价值数万元的商品,这就属于典型的此类票据诈骗行为。 其次是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作废的票据包括过期的、已注销的、被依法宣布无效的票据等。行为人如果故意使用这些作废的票据去骗取财物,同样构成票据诈骗罪。比如,某公司职员明知一张本票已经过期,却仍然拿着它去供应商处提货,这就是利用作废票据进行诈骗。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也是常见的行为方式。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票据的行为。比如,捡到他人的支票后,模仿支票权利人的签章去银行兑现现金,这种冒用他人票据骗取财物的行为也触犯了票据诈骗罪。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情况也构成犯罪。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当出票人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让持票人无法兑现,以此骗取财物时,就构成了票据诈骗。例如,某企业在银行账户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开具大额支票给供应商,然后携款潜逃,这就是典型的签发空头支票诈骗。 最后,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行为也属于票据诈骗。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时应当有可靠的资金保证,如果故意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者在票据上作虚假记载,从而骗取他人财物,就构成了票据诈骗罪。 总之,票据诈骗的行为方式多样,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和他人的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陷入票据诈骗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