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签了合同的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事情,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承担违约责任的常见方式。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应尽的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想交房,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为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比如在购买家具时,如果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更换、重作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为了获得替代货物而多支出的费用,以及买方因无法及时使用货物而遭受的利润损失等,都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支付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进行了相关规定。 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罚则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