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哪些方式成立涉外经济合同?
我最近在和外国企业谈生意,想签涉外经济合同,但不清楚合同成立的方式。我担心如果合同成立方式不对,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给自己带来损失。所以想问问,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成立涉外经济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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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对于涉外经济合同而言,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更为妥当。因为涉外经济合同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合同履行可能跨越不同国家,情况相对复杂,书面形式能更清晰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除了书面形式外,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行为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意愿并且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合同也可以成立。例如,外国企业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向中方企业发货,中方企业接收货物并进行了使用或销售,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合同已经成立。不过这种以行为成立合同的方式在涉外经济交往中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所以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涉外经济合同,可能还需要经过审批等特定程序才能成立。比如涉及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合同,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合同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成立涉外经济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书面形式、行为成立等,但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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