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首先,给予财物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例如,某药品供应商为了让医院采购其药品,以科研费的名义给医院相关负责人一笔现金,这就明显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其次,给予非财物利益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比如,一家建筑公司为了获得某工程项目,安排发包方的负责人及其家属到国外旅游,费用全部由建筑公司承担,这种行为也属于商业贿赂。 再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回扣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如果是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另外,给予附赠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如果附赠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超出了一般商业惯例的合理范围,也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比如,在销售商品时,附赠的礼品价值过高,且这种附赠是针对特定交易对象的,就可能涉嫌商业贿赂。 总之,商业贿赂行为的形式多样,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