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比如我们常见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等。医务人员则是指在这些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像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其次,要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是医疗行业的行为准则,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以及各个科室的诊疗指南等。例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护士没有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等,都可能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再者,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患者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患者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医生因为疏忽没有注意到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导致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最后,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这种损害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功能障碍、残疾甚至死亡等。而且这种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患者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比如患者自身的疾病自然发展,或者是不可抗力等因素,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