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防止和纠正什么行政行为?
我在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不太清楚到底哪些行政行为是应该被防止和纠正的。比如一些政府部门的决策、执法行动等,我想知道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样我也能清楚自己遇到的情况是否合理合法,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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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防止和纠正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违法行政行为。这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像没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就属于需要防止和纠正的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是不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合法,但在内容上不符合公平、公正等原则,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对于条件基本相同的申请人,给予差别很大的许可待遇。虽然其作出许可的程序是合法的,但这种差别对待的结果明显不合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 再者是行政不作为。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地不为的行政行为。比如,公民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某项证件,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作出许可决定,也不说明理由。《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 另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需要防止和纠正。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其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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