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终结法律有哪些十七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听说终本终结法律有十七条规定,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十七条规定具体是什么,它们在实际法律事务中有什么作用,对我们普通人来说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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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程序里,“终本”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从而裁定暂时结束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本终结做了一系列规定。比如第一条就明确了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这些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避免法院的执行案件久拖不决,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当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此外,法院也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这一系列规定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执行程序,使得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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