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步骤是什么?
仲裁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步骤: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需要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会对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
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法》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二条对这些内容有明确规定。
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 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开庭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庭会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些程序在《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到第五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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