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包括哪些?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它和普通债务不同,在清偿顺序上享有优先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首先是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和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双方都还有部分义务没完成。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请求供应商继续供货,那么因此产生的货款就是共益债务。这是因为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对全体债权人都有好处。 其次是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例如,有人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为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受损,对其财产进行了保管、维修等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就是共益债务。 再次是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这部分需要返还的利益就构成共益债务。 然后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如果为了增加债务人财产、使企业有重生的机会而让企业继续营业,那么在此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都属于共益债务。 最后是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由此产生的赔偿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还有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比如债务人的厂房设备倒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共益债务。 了解共益债务的范围,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清偿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