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一些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权利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也是重要的基本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此外,公民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体现在《宪法》第三十五条。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这是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人身自由权同样关键。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权利规定在《宪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相关规定在《宪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些规定分别在《宪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文化教育权利上,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规定于《宪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此外,宪法还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