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是政治权利和自由。这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此外,公民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人身自由权同样十分重要。它涵盖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条对人身自由权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公民还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社会经济权利包含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到第四十五条对社会经济权利进行了规定。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