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哪些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广泛且重要的,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地位和尊严。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在就业方面,不能因为性别或者其他因素就对公民进行歧视性对待。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言论自由等自由权利则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和诉求的重要方式,这在《宪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人身自由权同样关键。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民还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在《宪法》第四十一条中有体现。 此外,公民还享有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这些权利在《宪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都有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