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免责条款都有哪些?


在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免责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常见的免责条款类型: 第一类是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例如,由于地震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开发商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类是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免责。在运输合同中比较常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运输水果,在合理的运输时间和条件下,水果因自身的自然腐烂导致一定程度的损耗,承运人可以免责。 第三类是债权人的过错免责。如果合同一方的损失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的,另一方可以免责。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寄存人没有告知保管人保管物的特殊性质或要求,导致保管物受损,保管人可以免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一些商家在格式合同中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条款如果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就是无效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免责条款的内容,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