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组织。简单来说,就是众多债权人聚在一起,为了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对破产相关事情进行讨论和决策的一个平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是核查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会议要对每一个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数额的准确性。比如说,有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可能存在虚增或者计算错误的情况,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核查,可以避免这种不实债权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存在不当行为,就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同时,管理人的工作是有报酬的,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这笔费用是否合理。 三是监督管理人。管理人的工作要受到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保证其按照法律规定和债权人的利益来处理破产事务。债权人会议可以要求管理人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四是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负责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举和更换委员会的成员,确保其能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 五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营业是否继续进行,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继续营业有可能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利,债权人会议就可以决定继续营业;反之,如果继续营业会导致财产损失,就可以决定停止营业。 六是通过重整计划。重整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恢复生机的一种程序。重整计划关系到债务人的未来和债权人的受偿情况,需要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只有通过了重整计划,企业才有可能按照计划进行重整,实现重生。 七是通过和解协议。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方式。和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认为和解协议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可以通过该协议。 八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方案涉及到如何保管、清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这对债权人的受偿至关重要。债权人会议需要对该方案进行审议和通过,以确保财产得到合理的管理和处置。 九是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转化为货币资金,以便清偿债务。变价方案的制定和通过,需要考虑财产的市场价值、变现方式等因素,债权人会议要对其进行审查,以保证财产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变现。 十是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这是债权人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决定了每个债权人能够获得多少清偿。债权人会议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债权的性质、数额等因素,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确保分配的公平合理。 十一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权力,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破产案件。总之,债权人会议的这些职权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