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的决定是用于什么?
我正在学习刑事诉讼相关知识,对刑诉里的决定不太理解。我想知道刑诉中的决定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在哪些具体的情形下会用到这种决定呢?它和刑诉里的其他文书比如裁定、判决有什么不同呢?希望有人能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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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决定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简单来说,它是为了解决诉讼进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程序性事务而存在的。 决定和判决、裁定不同。判决主要是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什么罪以及如何量刑等作出的结论;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及部分实体问题,比如驳回上诉、撤销原判等。而决定主要侧重于解决一些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这些事项通常比较紧急,需要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是否回避的问题作出决定。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司法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回避时,相关机关就要通过决定来处理。 还有,在审判阶段,法庭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事项,会以决定的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另外,在执行阶段,对于减刑、假释等事项,虽然主要通过裁定来处理,但在一些程序性的审批环节中,也会用到决定。 决定一旦作出,一般立即生效,不能上诉或者抗诉。不过,对于某些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比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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