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场官司,收到法院传票后,上面提到了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我不太清楚这两个期限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它们对我的案子有多大影响。我很担心错过这两个期限会让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想了解下这两个期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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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辩举证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答辩期限是指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回应和辩解的时间限制。简单来说,就是被告有多久时间可以写答辩状,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观点。 举证期限则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需要把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提交给法院,逾期提交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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