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官司,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给对方送诉讼文书。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公告送达的情况下,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是怎么算的。我怕错过时间影响自己权益,想问问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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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 举证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而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才开始计算举证期限等时间。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但通常也会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要求。 答辩期限则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回应、提出自己意见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于公告送达的情况,自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后,被告也有十五天的答辩期限。当事人要密切关注法院指定的时间,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和答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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