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坏生态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网上看到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新闻,很好奇在法律层面,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会被认定为破坏生态环境罪并立案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立案标准,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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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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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有多个,以下为你介绍一些常见罪名的立案标准。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其次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还有非法采矿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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