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抗辩权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合同等法律关系中,抗辩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五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的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甲没交钱,乙就可以拒绝交货。 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举例来说,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发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 不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应先给乙供货,但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暂时停止供货。 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要钱,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才能找保证人。 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简单来讲,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债务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债务。例如,甲欠乙钱,约定还款日期后三年乙都没找甲要钱,三年后乙起诉甲,甲就可以提出时效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