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个词,不太明白它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如何定义的,他们在犯罪时的责任承担和正常人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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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存在一定缺陷,但又不是完全没有这种能力的人。这类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和正常人是不一样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有相关规定涉及到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比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典型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某些后果,但由于精神方面的问题,其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有所减弱的。 又比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也属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情况。《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他们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接受教育和了解社会规范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影响到他们对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一定年龄阶段也属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还在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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