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内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我跟一家公司签合同,里面有好多格式条款。我有点担心这些条款会不会无效,损害我的权益。我想知道法律上规定哪些内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这样我就能判断合同里的条款合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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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无效格式条款,就是这些条款虽然写在合同里,但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首先,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那就是无效的。这其中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简单来说,如果合同的条款是通过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弄出来的,或者干的事情是违法的,那这些条款肯定就无效。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比如,商家在合同里写自己对商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却要求消费者必须严格按照苛刻的条件付款,这就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排除了消费者要求换货、退货的主要权利,这种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无效格式条款的判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当我们遇到格式条款时,要仔细辨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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