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和决定分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判决、裁定和决定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司法程序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判决。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否处以刑罚等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简单来说,就是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给出的一个结论。例如,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接着是裁定。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判决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程序问题比如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是否中止诉讼等;部分实体问题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和判决不同,裁定侧重于解决程序方面的事情,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后说说决定。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所涉及的事项一般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比如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等。决定一经作出,一般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综上所述,判决主要针对案件实体问题,裁定多处理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决定则是解决诉讼中的特殊事项。它们在法律程序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