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嘱的法定分类有哪些?

我家里老人想立遗嘱,但是不太清楚遗嘱有哪些法定分类。我想了解一下,不同类型的遗嘱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哪种更适合我家的情况呢?这样老人立遗嘱的时候心里也有数,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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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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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下面为您介绍遗嘱的法定分类。 首先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通俗来讲,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写下遗嘱内容,表达自己对财产等事务的分配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简单,能直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其次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当遗嘱人自己无法书写遗嘱时,就可以找他人代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打印遗嘱也是常见的一种。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普遍。法律对其形式也有严格要求,就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相关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录音录像遗嘱是遗嘱人用录音或者录像的形式立的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它能更生动地记录遗嘱人的意愿,但同样需要满足见证等条件。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表达遗嘱内容。但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可以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了,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最后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不过《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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