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留置权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和留置权都是法律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两个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别人向你借钱,用他的房子、车子等财产作为担保,但这些财产还由对方继续使用和保管,等对方还不上钱时,你就有权把这些财产卖掉,用卖得的钱来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你把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维修,修理完成后你却不支付修理费,那么修理厂就可以把你的汽车留置下来,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你还是不支付费用,修理厂就有权把汽车卖掉来抵偿修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抵押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在成立条件上,抵押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双方需要签订抵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就会自动产生。在占有方式上,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留置权的成立则要求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实现方式上,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而留置权人在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自行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综上所述,抵押权和留置权虽然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但它们在成立条件、占有方式、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适用哪种权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