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镇政府是否可以作为主体?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拆迁协议是和镇政府签的。我有点担心镇政府有没有资格作为协议主体。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镇政府到底能不能作为拆迁协议的主体呢?这样签的协议会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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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镇政府能否作为拆迁协议主体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拆迁协议的基本概念。拆迁协议,也就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规定了双方在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情况下,镇政府并不在这个法定主体范围内。 不过,在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形下,情况会有所不同。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法,但根据一些地方规定和实际操作,镇政府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到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中。有些地方政府会授权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承担部分职责,包括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这种情况下,镇政府签订协议是基于合法的授权。 但是,即使镇政府获得授权,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授权范围来进行。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镇政府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签订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所以,镇政府能否作为拆迁协议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收,还要看镇政府是否有合法的授权。如果对镇政府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存在疑问,被拆迁人可以要求镇政府出示相关的授权文件,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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