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追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一次交易中,当时没得到授权就做了决定。现在想知道对方要事后追认这个行为,得满足啥条件啊?我就怕万一因为一些条件没达到,最后这追认不算数,影响到交易结果。所以想搞清楚事后追认的构成要件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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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追认是指在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等行为发生之后,原本没有作出相关行为权限的人,经过有权限的人认可,使该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主体方面来看,作出追认的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权利的人。比如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就是有权利进行追认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就明确了被代理人作为追认主体的地位。 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追认人要清楚、明确地表达出认可该行为的意思。比如通过书面文件、口头声明等方式,让相对人能够确切知道其对该行为予以认可。如果只是以沉默的方式,一般不能认定为追认。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的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追认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如果经过了很长时间才进行追认,可能会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破坏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一般来说,相对人给予的催告期限就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作出追认,可能就会导致行为不发生效力。 此外,追认的内容应当与无权代理或者无权处分等行为的内容一致。不能对行为的部分内容进行追认,而对其他部分不认可,除非相对人同意。否则,就不能产生完整的追认效果,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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