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不过,并不是所有与行政机关相关的事情都能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比如警告、记过、撤职等。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则包括辞退、开除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这些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有专门的申诉途径。例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其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促使他们达成和解协议。像一些民事纠纷,如邻里纠纷、合同纠纷等,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后,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因为调解并没有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一种居中协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者,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也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安全。例如,国家的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宏观性,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另外,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等。不过,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仅限于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