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具备哪些条件可以不起诉?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不起诉,简单讲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对于诈骗罪而言,存在以下几种常见不起诉的条件: 一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况。这里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包含很多,像是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自首、立功等等。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自首行为就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是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把通过诈骗获取的财物,在一审判决还没出来之前,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或者进行了相应赔偿,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不起诉。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积极补救态度。 三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比如在一个诈骗团伙中,有些人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没有参与实际分赃或者分到的赃款很少,并且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不是起主要策划、组织作用的主犯,那么这类人也可能符合不起诉条件。 四是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当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原谅,出具了谅解书,这表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也体现了社会矛盾的缓和,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其他因素,有可能决定不起诉。 五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有些诈骗行为虽然达到了立案标准,但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诈骗手段相对温和、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等,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从而不起诉。《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总之,具体到每个案件是否不起诉,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