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取保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有个朋友涉及一个刑事案件,之前办过一次取保,现在又想申请二次取保,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二次取保是怎么规定的,想问问二次取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啊?想详细了解下相关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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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取保,即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再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虽然法律未明确限制次数,但实践中比较少见。二次取保需满足与初次取保类似的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管制就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可能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这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有再犯罪的可能性、是否会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再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比如严重心脏病、癌症晚期等严重疾病,确实无法自理生活的情况。法律这么规定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这对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另外,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各种案件的办理期限,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侦查、起诉、审判,而犯罪嫌疑人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总之,二次取保的条件设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不妨碍案件的正常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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