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性质算挪用公款罪?
我想弄清楚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性质才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我身边好像有人的做法有点像挪用公款,但又不太确定。我就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性质是怎么界定的,这样以后自己也能心里有数,避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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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什么样的性质会构成此罪。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好比一个单位里,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如果不是这类人,就不涉及这个罪名。 其次,从行为性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意思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和方便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比如说,国家工作人员张三利用自己管理单位资金的便利,私自把公款拿出来给自己炒股赚钱,这就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再比如,李四挪用公款去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不管挪用的数额多少,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王五挪用了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都没有归还,也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总之,挪用公款罪有着明确的主体和行为性质界定,触犯该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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