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不立构成什么罪?


在法律中,“有案不立”可能涉及到多个罪名,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该罪名指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私情、私利,故意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时,发现某些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执法人员因为接受了相关人员的贿赂或者其他私情因素,而不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有案不立的情况,如果是因为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应该立案的案件没有立案,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后是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在有案不立的情形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私利等原因,故意对应当立案的犯罪案件不立案,就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