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部门有案不立属于违反什么纪律?

我之前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可他们一直拖着不立案。我想知道这种有案不立的情况,公安部门是违反了什么纪律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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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有案不立是一种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有案不立指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案侦查却不立案的情况。 从纪律层面来看,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该条令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涵盖了有案不立的情况。根据该条令的规定,人民警察如有此类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 从法律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果遇到公安部门有案不立的情况,报案人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通过这些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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