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案不立该如何追责?

我去报案,结果警方说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给我立案,但我觉得我的案子应该立案。我想知道要是真的存在有案不立的情况,相关人员会怎么被追责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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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案不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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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有案不立”。简单来说,就是当有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司法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却不按照规定立案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这就属于有案不立。 对于有案不立的追责,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如果出现有案不立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比如,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级晋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人民检察院,它对刑事诉讼活动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果当事人遇到有案不立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三是如果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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