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意味着什么?
我在一场官司里,发现第三人跟被告有个赠与行为。我不太明白说这个赠与行为无效是啥意思,这对我有啥影响呢?是这个赠与就不算数了吗?那已经送出去的东西咋办?想搞清楚这里面的法律含义。
展开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的含义。赠与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当这个赠与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时,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看,这个赠与压根就没发生过。 从法律依据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假如第三人或者被告中有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他们之间的赠与行为就是无效的。 还有,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是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只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另有目的,比如为了逃避债务等虚假的意思表示,那这个赠与行为也是无效的。 另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赠与的财产是非法所得,或者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这个赠与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当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已经赠与出去的财产要怎么处理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如果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就需要把受赠的财产返还给第三人,如果无法返还,就要按照财产的价值进行补偿。如果因为这个无效赠与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